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22-02-05 11:27:09 浏览次数:1718
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

2020年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便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等规定,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

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仅限于为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服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协议范本由各省税务局制定。

  (三)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四)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服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五)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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